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薛新岳,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张唐明慧,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审核】:饶国荣,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破产企业之所以走到破产的境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继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一个越来越重视信用的社会,破产重整企业如果不能解决信用修复的问题,即使引入了战略投资人,很可能面临再次“破产”的困境。
一、信用修复对破产重整企业的重要性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个人不良行为自终止之日起保留5年,企业不良信息永久保存。对企业而言,信用信息大致分为两类:信贷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也是围绕着这两大类展开,其中不良信贷信息修复的诉求主要是: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若不能及时做好银行信用修复,将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出现融资难甚至无法融资,无法参加招投标活动等。
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途径
企业信用修复途径主要有三:
一是信息主体的异议信息处置流程。《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二是信息主体自主解释途径。信息主体可以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信息主体声明”部分,对异议受理回复有不同意见,或对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而作声明。
三是企业自主纠错机制。即企业产生贷款逾期后,通过自身努力积极安排还款,在还款之后信用报告中的逾期欠款信息将修正为逾期已还款信息。对于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来说,短期内只能通过第二种方式即信息主体自主解释途径来修复信用,长期内要通过第三种方式即企业主体采取自我纠错行为。
三、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成功案例
温州市中城建设集团破产重整的信用修复采取了,管理人向温州市人行或各商业银行提出信用记录修复申请;市人行根据函件将重整成功的信息作为该企业的重要事件载入征信系统,即大事记。通过在大事记中进行记载的方式,将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在大事记中向信用报告使用者进行展示,以借此起到隔断原失信记录的效果。使得温州中城建设集团能够快速地投入招投标,采购等一系列经营活动,避免了战略投资人接盘之后因企业信用问题导致重大损失的发生,该做法已经被温州市政府进行固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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