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在失信联合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的失信企业,可向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 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信用修复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
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提交资料,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决 定。市信用中心在收到“同意”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相应调整失信企业等级或将其移除失信名单,同事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对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期限的失信企业,不在实行该类别失信联合惩戒,由平台系统自动调整其失信等级获将其移除失信名单,其将官行政 处罚信息将列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三、修复认定
市信用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修复机构出具的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网站的公示。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处理并公示。
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条件
企业信用修复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是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企业信用修复具体流程(以浙江省为例)
注意:七种情形不得修复信用
以下七种情形不得申请企业修复:
一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5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5年内同一类失信行为已修复1次的;社会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省、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