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我国征信规则越发严格,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出行、投资、不动产交易都将受限。但失信也不是不可挽回。
市场监督总局近期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三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完善规范失信处理程序以及失信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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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范围,包括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领域,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和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将更多重点放在了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中,同时对这一重点的失信修复办法做出了说明。
缩短处罚信息公示期
2014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中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为5年。但企业在实践中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过长,或导致过度惩戒,且企业即使改正错误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其处罚公示信息仍然存在。
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将普遍期限缩短到了三年,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同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达到规定时限,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完善失信修复机制
在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已成为必然。过去我国主要依靠失信惩戒来管理失信问题,虽对失信人起到了严格的制度约束,但也给失信人后期改正和发展带来了压力。
在完善失信修复机制的情况下,将惩戒与修复相结合,为违法当事人重新进入信用经济市场开辟通道,才能更好地激励市场主体创造新价值。
新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对不同类型的失信当事人做出了以下申请信用修复办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 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 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 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
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 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 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 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 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国家发改委连维良曾表示,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有收有放,放管结合,新规定和办法将形成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