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行政处罚修复-诉讼记录修复-企业信用修复-刑天律师团队网站!
服务热线: 4008091764 18854499764
当前位置:首页>信用研究>金融信用

企业信用修复合法吗(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有多少分)营业执照异常怎么解除,会罚款吗多少钱

访问: 148 发布时间: 2024-02-20 04:42:07

记者 胡鸿
为加快推进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浙江省教育厅近日发布了校外培训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
管理
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校外培训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校外培训领域信用监管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多元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过程。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置标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完善全省统一的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模块,组织开展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模块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行业信用综合监管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地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依申请对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信息进行修正;对列入、移出校外培训行业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五条 省教育厅定期发布、更新全省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校外培训机构、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探索对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党建工作、办学安全、教学管理、师资队伍、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影响等八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信息产生后,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浙江省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信用按照分数区间分为五个等级,统一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中等)、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A级(优秀)分值区间为[900,1000]、B级(良好)分值区间为[800,900)、C级(中等)分值区间为[700、800)、D级(较差)分值区间为[600,700)、E级(差)分值区间为[0,600)。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业严重失信名单:
(一)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五)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六)因机构责任造成教育教学或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对拟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拟被列入校外培训机构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根据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校外培训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基准抽查比例的30%;对于B级校外培训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基准抽查比例的50%;对于C级校外培训机构,抽查比例为基准抽查比例的100%;对于D级校外培训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基准抽查比例的150%;对于E级校外培训机构,抽查比例设置为基准抽查比例的200%。基准抽查比例每年发布。
第十二条 对A级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同一举办者新申请开设具有独立资格的分支机构时,可对部分材料采取容缺受理;
(二)简化年检手续,优先列入评优评先和政府购买服务资格范围;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E级校外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约谈该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重点检查其日常办学行为;
(二)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主动提升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章 权益修复和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参与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办学行为或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督办整改指标扣分满1年后,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校外培训机构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二)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移出申请。作出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可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行政区域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报省教育厅。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归集、上报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校外培训行业严重失信名单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保留第一个与最后一个字符)、失信事实、认定机关、期限等信息。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将定期通过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模块进行公示。如校外培训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校外培训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校外培训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校外培训机构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培训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省教育厅相关部门会及时收集。
编辑 杨俏颖
举报/反馈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