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惩戒
最近有企业财务人员会问起我们公司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银行不予贷款,是怎么回事呢?
那么我告诉你,你单位应该是纳税信用等级降为了D级,被实施了联合惩戒。
又问:税务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是D级纳税人吗?
答: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联合惩戒的对象是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纳税信用将判为D级。所以,税务部门的联合惩戒对象,并不是所有D级纳税人,只是其中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对于发生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一并公布违法事实发生前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办法》还规定,企业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税收违法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并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有18项
1.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
2.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
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
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7.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8.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二、纳税信用等级
那么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如何划分呢?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纳税信用等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划分为五级:
分别为A、B、M、C、D。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3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若被确定为D级纳税信用,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纳税人如何获知纳税信用等级结果?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并逐步开放D级纳税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
纳税信用等级降级怎么办?
1、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2、申请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不同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越早纠正,挽回分值越高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非正常户先解非再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适合D级纳税人的两点事项:
1、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人因逾期申报导致应纳税款未按期缴纳,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