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营商环境,高台县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通过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办法》的出台,旨在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其主要围绕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促成执行和解、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方面,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顺畅运行。
《办法》共10条,主要对企业信用修复的概念、申请条件、不予修复的情形、办理程序、异议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强调,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积极行为,依据正当事由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但信用修复并不是对被执行人放宽惩戒标准,而是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不予修复的情形的,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
为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的同时,消除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其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将向其核发《自动履行证明书》和《信用修复证明书》,或向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以进一步帮助企业修复信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高台县人民法院将坚决维护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强化信用激励,继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中小微企业“造血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