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采访稿】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操作方式与价值
近年来,我国经济面临着国内外多重压力,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不足,生产要素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困难,企业债务规模与债务违约比例增大,出现大批企业因无法履行生效判决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着近些年执行转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绝大部分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存在信用受损的情况,影响企业重整完成后的经营和发展。就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法律问题,今天我们邀请到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忠教授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徐铭君律师为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Q1:刘教授、徐律师,二位好,近年来,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和国内外经济负增长的不断蔓延,国内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压力,部分企业已深陷债务危机甚至进入破产程序,其中不乏一些企业因被债权人追偿而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加大了这部分企业重整成功的难度,因此请二位为我们做详细解答。
刘教授:破产重整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一些困境企业在遭遇债务危机时保护企业不被破产清算的一种救济途径,企业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降低负债或延长债务清偿期限,目的是通过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与自主造血能力,使企业完成从困境企业到正常企业的回归,而企业法人信用缺损通常是制约企业重整成功的拦路虎,要想使企业在实现资产负债结构改善的同时,重新回到良性发展轨道,就需要对企业法人信用进行修复。
徐律师:是的,这种信用修复实际上对企业能否重整成功至关重要,无论对于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其合作对象在建立双方合作前通常会委托律师或者通过内部风控部门对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企业信用情况予以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合作的决定,在大数据网络的背景下,企业存在的哪怕是诉讼立案信息都会在天眼查或者企查查这类网站中做风险提示,很难不引起合作方的关注。如企业需要寻求融资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风控部门对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审查力度会更加严格,上述情况对重整企业而言更是尤为重要。经过重整的企业实际上是信誉破产后起死回生的企业,相比经营正常的其他企业而言,重整企业的信用状况会更加引人关注。
Q2:那么企业信用缺损的情况包括哪些情形呢?
刘教授:我们目前经常提到的企业信用缺损的情况通常包括四个类型,一是不良征信记录,二是不良税务记录,三是不良工商记录,四是不良司法记录。
Q3:请刘教授为我们讲一下破产企业修复信用的必要性及对重整成功的影响有哪些?
刘教授:有关不良征信记录,大部分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都会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如是逾期偿还银行贷款,则企业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留下不良记录,这些不良记录如果延续至重整方案实施后,将导致企业的重新融资困难,不利于企业恢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有关不良税务记录,我们接触到的即将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多或少都会有欠缴税款的情况,税务部门也是其债权人之一,遇到这种情况的,税务部门会将该企业纳入欠税名单中,这样也会影响纳税人的信用评级和贷款申请。有关不良工商记录,破产企业普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这些不良记录又会同步至天眼查、企查查这些网站中,如果不能及时摘掉这顶不良的“帽子”,即便企业重整成功,仍然会被原来的不良记录所拖累,导致其在恢复经营后处于不利的竞争位置。
Q4:那么我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现状如何?
徐律师:正如刘教授所讲,企业信用修复是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重整方案能否顺利执行以及企业重整能否成功具有直接的影响。我国近十年来越来越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指引的制定,从制度上为企业信用修复创造了条件,如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人民银行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于2020年发布的《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地方上,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也在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与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政策与规范,如北京已于2020年出台的《北京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暂行办法》、上海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深圳特区于2022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浙江省于2019年发布的《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此外,江苏、河北、山西、山东等地也出台了相关具体性的政策与规定。我国正在逐渐深入探索企业信用信息修复,不断完善制度搭建,支持企业有条件地摘除“不良”帽子,恢复其公平竞争的市场地位。同时,既然说到我国正处于信用修复的探索期,说明目前的制度和体系还不完整,还需要不断完善。就现有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国家或地方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政策文件的规定较为宏观和笼统,尤其针对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特殊规定比较少见,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上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在处理相同问题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Q5:二位对于我国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完善有何建议与期待?
刘教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原有管理层对企业的影响力明显降低,企业能否进入重整程序,更多取决于管理人、法院、政府、债权人与企业自身状况,当然也受行业前景及投资人热情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则关系到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以后能否恢复一个正常法人的市场地位并影响到企业是否能够实现重整成功的短期目标。在实践中,企业信用缺陷分散于银行、工商、司法与税务等多个领域,重整企业要想完成信用修复,需要向上述各部门分别提交信用修复的资料,其各部门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客观上对企业修复信用制造了阻力,且社会上随之出现了一些以协助企业修复信用为业的服务商,这也为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有个别的案件甚至还会滋生国家工作人员腐败问题,可见现行规定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帮助部分企业恢复企业信用,但仍缺乏行之有效的常规处理模式,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在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上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在政府各部门与银行间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发布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的工作指引,一站式修复企业信用。
徐律师: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目前我国处于探索期,建议适时对重整企业修复方式进行升级和革新,用立法建立制度框架;发挥政府和司法职能,有效引导重整企业进行信用修复;重视对重整企业的信用培训工作,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加强法院及政府对重整企业的信用监督,避免企业在修复信用后再次发生失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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