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支持实体企业健康发展,“法助共富,法护平安”,两级法院深入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助企纾困保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
一、被杭州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企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2.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以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3.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企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案件终本前最后一次查询日期为查询起始日期,每次间隔六个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予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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