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都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制作了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并及时给被执行企业送达,帮助被执行企业稳定发展信心。这也是继保定中院制定出台助企15条司法举措后,望都法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助企纾困解难的又一务实举措。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望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承诺给付申请人25万元货款,在给付10万元后,剩余15万元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某公司遂向望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商贸公司给付货款15万元,并按要求给付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000余元。
执行立案后,被执行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公司从主观上并不想逃避债务,而是因种种原因,导致公司运营不善,故未能及时给付货款,现正积极筹措资金还款。鉴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态度,执行法官联系申请执行人,向其表明某商贸公司的现实困难和积极态度,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随即转账15万元。
执行结案后,工作人员遂解除了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此时,被执行人某商贸公司负责人向望都法院执行局寻求帮助,表示此次执行的信用惩戒措施可能对公司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认定、融资贷款等造成影响。
获知该公司困难后,望都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详细了解该公司情况后,本着为企业纾困解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望都法院于3月10日制作了首份《信用修复证明》,为企业填补信用“缺口”,为失信企业“造血”,让其满血再出发。公司负责人感慨说道:“非常感谢望都法院,有了这张证明,我们就能参与政府采购、融资信贷了,公司也可以安心经营了。”
“《信用修复证明》是由执行法院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它明确显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屏蔽被执行人相关失信信息,使被执行人信用在本案中得以修复。”执行法官介绍,拥有信用修复证明后,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案件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制发《信用修复证明》是望都法院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正向激励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助于化解执行难题,还有利于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文章来源 :望都法院
编辑:张颖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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