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渭滨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1.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且无其它关联未执行完毕案件。
2.在案件中为他人提供担保,且已完成担保配合法院执行的。
3.其他符合修复情形的。
二、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申请书:包含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等。
2. 承诺书:书面承诺诚实守信,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主动履行义务,自愿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
3.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委托书、企业积极履行或配合案件执行证明材料等。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时应将所提供资料递交由原执行案件办案法官进行审查后,移交至立案庭立案。
2、立案庭录入系统后将案件移转至负责信用修复审查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经进一步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修复证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编辑: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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