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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证明书处罚单位)企业信用修复要多久能恢复正常使用

访问: 191 发布时间: 2024-02-21 04:34:09

近日,江门中院发布全市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反腐倡廉、涉侨益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涉农纠纷多元化解、弱势群体司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充分展示新时代江门法院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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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国俊贪污、挪用公款一审案

一、基本案情

1993年至2001年间,被告人许国俊利用担任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信贷股副股长、秘书股股长、办公室主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许超凡、余振东(均另案处理)利用资金管理漏洞,通过指使下属员工办理虚假贷款套取银行资金、占有企业正常还贷资金或者直接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美元6221.73万余元、港币3.63亿余元、德国马克146.1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3.55亿余元、港币2000万元、美元1.26亿余元用于投资经营、挥霍赌博等。案发后,许国俊经香港、加拿大逃往美国,于2021年11月14日从美国被强制遣返回国受审。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许国俊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又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许国俊犯罪后潜逃国外,拒不回国投案,长期负隅顽抗,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贪污罪从轻处罚。遂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许国俊涉案款物及孳息,发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体现了法院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传递出继续加大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的强烈信号,是我国司法执法机关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主动对接国际规则、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生动实践。

2

李某权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权在经营某五金公司过程中,将公司产生的1002.1吨污泥运至其租用的鱼塘作为鱼塘基围堆放。经查验,该污泥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应当进行特别处理和管控的危险废物。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权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在执法部门督促下,李某权将其中997.34吨污泥交由某再生资源公司清理完毕,并支付清理费用。案发后,李某权主动交纳固体废物鉴别、环境损害评估的事务性费用573万元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3.7万元。

二、裁判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权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应当从宽处理。遂判处李某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李某权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坚持惩治与修复相结合,积极探索判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机制,严惩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依法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充分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惩罚与预防作用。本案入选2023年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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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某电镀公司、黄某良、张某、第三人某银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江门市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合作三方协议由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银保办公室”)、第三人某银行、原告某保险公司三方签订。三方签订“政银保”协议后,涉案银行向贷款人某电镀公司发放贷款。后贷款出现违约,银行将电镀公司及抵押人、保证人黄某良、张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履行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义务。新会区人民法院判令电镀公司对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302.6万元及利息等承担清偿责任,黄某良、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实际向银行赔付了保险理赔款166.21万元,但银行未向法院披露该事实。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全额强制执行。经执行,银行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并向保险公司清偿了95万元,剩余保险理赔款70.95万元未清偿。

后保险公司作为原告,以电镀公司、黄某良、张某为被告,银行为第三人,提起本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电镀公司等被告履行未获清偿的款项本金及利息的赔付义务。

电镀公司、黄某良则辩称,其已经被判令全额支付本息给银行,保险公司再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属于重复追偿,明显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内部追偿混乱,两主体之间应自行厘清。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与政银保办公室进行沟通并召开专项工作会,促使保险公司、银行理顺了内部的追偿权行使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保险公司撤回起诉。针对该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向“政银保”融资项目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追偿行为尤其是要理顺三方内部追偿关系,以期更好维护各方权益,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该司法建议也促成了《江门市中小企业“政银保”融资项目实施方案(2023版)》的修订,切实保障了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了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典型案例。法院不仅通过多方努力调解,一次性化解数起涉诉矛盾纠纷,还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了理顺“政银保”三方追偿权益的司法建议,促成了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协议的修订,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有效助力推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振了中小微企业的经营信心,达到了“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

4

曹某超诉蓬江区某商行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曹某超在江门市蓬江区某商行购得该店自制的“大补酒”等产品,并支付3940元。前述产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示生产者的名称、保质期、生产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等内容。其后,曹某超以食品安全为由,起诉请求该商行退还产品价款3940元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9400元。该商行辩称,曹某超曾在湖北孝感市多家药店购买问题药品、食品后进行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系生效判决认定的“职业打假人”。

二、裁判结果

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添加及标签、说明书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该商行退还草某某产品价款394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9400元。

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其本身属于“消费者”。本案中,曹某超是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牟利而购买涉案产品,应属“职业打假人”而非“生活消费需要”,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遂改判该商行向曹某超返还产品价款3940元,驳回曹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等条文为基础,对“消费者”“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等概念进行辨析,对于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消费者诚信交易、理性维权,维护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5

刘某某诉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黄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化名),双方于2009年11月离婚,并约定刚满两岁的小明由刘某某抚养,由刘某某负担小明的抚养费。离婚后,黄某某重新组建家庭,并再育有一子。其后刘某某曾起诉黄某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经调解确认黄某某需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600元。2022年,刘某某以母亲罹患重疾、其已失业且无力抚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明(已满15周岁)由黄某某抚养。经一、二审法院征询意见,小明表示希望到父亲黄某某身边生活。

二、裁判结果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明变更为由黄某某抚养。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经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小明由刘某某继续抚养、监护,黄某某每月向刘某某支付小明的抚养费2500元直至黄某某年满60周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三、典型意义

受案法院及时回应了弱势群体的司法服务需求,联合市残联、侨联、妇联等部门,共同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帮助,依法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但避免了孩子成年前以及成年后从法律上脱离母亲抚养、监护而事实上又难以回归父亲家庭的风险,还解决了困境母亲无力抚养但又难以割舍母子亲情、残疾未成年人重新适应新的成长环境等系列困难问题,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落实“府院联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范例,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6

68名农户诉罗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租赁了鹤山市宅梧镇某村68名农户的农田,并约定分期缴纳租金。在依约支付数期租金后,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迟迟未能再向农户支付余期租金。该案在宅梧人民法庭支持调解下,形成多主体解纷合力,妥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源,得到当事人高度称赞肯定。

二、处理结果

收案后,宅梧法庭迅速启动多元解纷联动机制,会同当地检察室、司法所及所在村委会,并邀请熟悉当地情况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解纷团队开展调解。承办法官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弄清双方主要需求和困难、梳理矛盾焦点后,采取“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言和”方式,认真倾听罗某和农户们的心声诉求,并耐心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依法出具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顺利将该起涉农群体性纠纷化解于基层。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通过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从群众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通过多元联动化解的形式,结合本地风土人情,将矛盾消融在田间地头、化解在诉前,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确保公正、公平、合理地解决基层纠纷,充分彰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独特魅力和人民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靓丽风采,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7

张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张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受教育程度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二人争吵不断、感情日渐淡薄,很快便分居两地,由张某独自照顾孩子。2018年,黄某独自前往巴拿马,双方自此失联。此后,张某为解除婚姻关系,多次前往民政部门,却被告之需要双方同时在场方可办理。2023年,张某将远在巴拿马的黄某诉至恩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二、裁判结果

为解决中国与巴拿马两地长达13小时的时差问题,恩平市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异步审理技术,以法官在系统线上询问、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上线回复的方式顺利完成本案调解笔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了双方婚姻关系问题和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创新运用异步审理技术、突破时空局限,成功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困扰多年的时差难题,并达成双方满意的调解结果,实现了“诉讼服务不打烊、审判工作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8

陈某诉某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第三人曾某某在原告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身份向被告江门市某民政局提交登记资料,与陈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后,双方因前述原因无法办理离婚手续,陈某遂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在提起诉讼时,因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陈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裁判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陈某撤回起诉。其后,在江海法院的主导下,联合当地检察机关对本案开展调解化解,促成涉案民政部门主动撤销涉案婚姻登记,妥善化解本案纠纷。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把能动司法理念贯彻到行政审判各个环节,联合检察机关以“监督+支持”的方式参与矛盾解纷,实质性推动行政诉讼案件纠纷化解,在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婚姻大事”“家庭大事”等实际困难的同时,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支持和指引,通过个案办理探索为江门市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贡献出可操作、好推广新路径的“江门样本”。

9

恩平市某纺织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恩平市某纺织公司成立于1988年,近年来因经营不善陷入发展困境,举债高达3.5亿元,拖欠百余名职工工资200余万元。因该公司部分资产权属尚未明晰,拍卖款、纳税主体及金额在资产整体拍卖后无法区分,执行款分配受阻。在职工工资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涉案公司成为“僵尸企业”,主管部门遂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裁判结果

清算过程中,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111笔债权,确认债权额3.54亿余元,其中确认职工债权101笔共计254.61万余元。破产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纺织公司因围墙内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复杂不清,执行法院在整体拍卖后,执行款因税费问题无法解决而分配不能。经法院和管理人与税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多方协调,理顺纺织公司围墙内资产权属并确定纺织公司资产范围,达成资产交易买卖双方所需税费均由资产买受人承担的方案,其中一位债权人的分配款项作为应缴税费直接支付给税务局,最终税务局向管理人撤回申报债权,管理人亦成功接管拍卖执行款。

为节约破产成本和提升分配效率,管理人与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由恩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管理人向职工及职工债权享有单位支付职工债权分配款,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纺织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前述分配方案,管理人依法分配完毕,职工债权获得100%清偿。2023年12月2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纺织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江门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出清国有“僵尸企业”的成功范例。人民法院通过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与多部门多次协调厘清国有企业资产权属,解决历史遗留难题,盘活闲置资产,打破拍卖执行款项分配不能的僵局,成功化解长达20年执行积案;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保障职工债权先行清偿的优势,协同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发力,创新职工债权分配方式,实现保障职工权益、出清“僵尸企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0

江门某公司诉佛山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佛山某化工公司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江门某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其后该化工公司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院判决,被法院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法院主持调解,化工公司在宽限期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前述债务,法院依法解除了有关强制措施。纠纷解决后,化工公司因市场行情需求增长,业绩有所好转,但由于有过诉讼纠纷历史,始终难获合作商的信赖认可,遂向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开具《信用修复证明书》。

二、处理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生效判决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为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修复信用,通过“信用修复”缝合“诚信缺口”,向社会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

三、典型意义

涉案《信用修复证明书》是江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辖区首份信用修复证明法律文书,相关工作成效获《光明日报》《南方日报》等媒体宣传报道,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和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南方+记者 李霭莹

通讯员 张平 吴盈盈

【作者】 李霭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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