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21年9月13日对外公布,《信用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的内容,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021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6号公告,将《信用办法》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那么失信企业该如何办理信用修复呢?
一
办理流程
01
提交申请
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书》(可在海关总署2021年第86号公告中下载),准确填写受理海关、企业相关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请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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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企业名称:请填写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规范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三)修复情形和证明材料:
1. 因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1)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2)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对于符合此项修复情形的,应当勾选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因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1)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2)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3)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对于符合此项修复情形的,应当勾选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3. 因存在《信用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1)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2)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对于符合此项修复情形的,应当勾选并提交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四)整改情况:申请修复的失信企业对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说明相关整改情况,字数较多的可附页。
(五)联系人:请填写联系人姓名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号码。请勿随意更换联系人并保持通讯畅通。
(六)通讯地址:请正确填写企业通讯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申请及盖章:请正确填写企业所在地海关名称,填写申请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
02
海关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接受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03
作出决定
海关自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经审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出具《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二
注意事项
(一)现场递交材料:
现场递交申请书纸本申请材料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受理回执。
(二)办理地点:企业所在地海关业务现场。
(三)咨询电话:企业所在地海关企管部门电话或12360海关热线。
三
小贴士
(一)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情形的,海关主动对失信企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失信情形的,海关主动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海关不予信用修复。
四
相关概念
问
什么是海关失信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以下简称《信用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三)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四)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六)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七)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
问
什么是海关严重失信企业?
《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答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企管处 两路寸滩海关
供稿:曾晓露 蒲爱萍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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