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21版)》(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具体内容,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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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思路
一、突出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鼓励原创设计作品和新技术、新型生产组织模式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行业转型升级中的龙头作用。
二、突出支持本市勘察设计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导向
在工程业绩信息中将外省市业绩纳入统计。同时,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将外省市行政处罚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同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三、突出基于信用评价的分类监管模式
将包括行政处罚和a、b级不良信用信息在内的各类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并基于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02
总体框架
《办法》侧重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标准》侧重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办法》共计二十条内容,主要明确了管理部门及职责、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异议处理和信息应用等。
《标准》共计七条内容,主要明确了评价方式及频率、信用信息内容及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计分规则等。
03
《办法》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1、关于覆盖的工程类别
《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涵盖了房屋建筑勘察设计,以及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参见《办法》第二条)
2、关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及范围
1、工程业绩信息,是指本市和外省市勘察设计合同业绩信息。
2、新技术应用信息,是指本市勘察设计活动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用信息。
3、奖项信息,是指国家级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信息。
4、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受到本市和外省市行政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司法机构产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用信息。
(参见《办法》第五条)
3、关于信用信息录入和监管
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管理部门录入、协会录入和企业自行填报三种方式。
管理部门录入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本市行政处罚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协会录入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对应奖项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各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对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业绩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外省市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应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开展抽查,发现未如实填报的,按照《标准》规定给予扣分。
(参见《办法》第六至十条)
4、关于计分规则及追溯时长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采用计算机系统每日自动计算、自动更新的评价方式。
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企业直接取得基础分65分。加分项总计35分,其中,工程业绩加分上限20分,追溯期二年;新技术应用信息加分上限5分,追溯期二年;奖项加分上限10分,追溯期三年。扣分项无上限,扣至0分为止。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追溯期二年,a级和b级不良信用信息追溯期一年,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等信息追溯期二年。
(参见《标准》第二至四条)
5、关于异议处理
《办法》规定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异议处理的统一受理部门,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
(参见《办法》第十二条)
6、关于信用修复的补充规定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修复标准》(沪建建管〔2021〕273号),失信信息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经申请并完成审核认定后,可予以信用修复,撤下市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对于已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修复不改变相关信用评价结果。
为与该条规定做好衔接,解决好实践中部分企业提出的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值。”
(参见《办法》第十八条)
上观号作者:上海住房城乡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