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父债子不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基本案情
郭某发因生意需求,在2006年年底前,分三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计109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两分。
在偿还了23040元后,郭某发停止了还款。
郭某朵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剩余的借款本息。
判决生效后,郭某发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郭某朵于2012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郭某发的各类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但并未发现其有任何财产。
随后,法官又前往郭某发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和走访,了解到郭某发因生意失败已经负债累累。
由于本案中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院反映了一个新的情况:郭某发已去世,其在镇上留下了一处三层自建房(含门面)。该房产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得知这一线索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郭某发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确认了郭某龙为该房产的继承人。
承办法官随即联系了郭某龙,告知其法律义务,即作为继承人,他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然而,郭某龙拒绝配合执行,认为父亲的债务与他无关。
承办法官耐心地解释了法律规定,即尽管一般情况下,子女的债务并不需要父母来偿还,但在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后,他们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父母债务的责任。如果郭某龙继续拒绝配合执行,法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郭某龙最终同意配合执行。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郭某龙一次性支付68000元给郭某朵,了结了本案。
典型意义
“父债子偿”的说法并不准确。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强制规定子需要替父偿还债务。
但是,如果子女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他们就有义务偿还父母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必须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债务的金额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继承遗产。
如果选择继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他们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案件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三个月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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