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积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助力实体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海宁法院深入开展“助企纾困保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海宁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相关要求,现就信用修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被海宁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固定期限的;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本院执行的;
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
(三)仅承担物的担保责任,且配合法院处置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二、 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事实理由等。
(二)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信息、企业资产情况和履行能力材料、投资收益材料、积极履行或配合执行证明材料等。以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说明。
(三)本院告知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固定期限的企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案件终本前最后一次查询日期为查询起始日期,每次间隔六个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本院予以信用修复。
四、 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五、 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以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并在《调查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调查。
六、 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七、 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个人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573-87017150)
八、 有关各方需向本院申请信用修复或反映其他问题的,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一执在线”执行服务平台反馈。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5月27日
来源: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刑天律师认为,公告的发布显示了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于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院通过发布此类公告,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明确的信用修复路径,帮助企业重塑市场形象,恢复商业信誉。 公告中详细列明了企业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和条件。这包括企业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申请的途径和方式,以及信用修复的时间周期等。这些具体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信用修复,避免走弯路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