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申请执行,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虽然我输了,但我就是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有什么后果?”
赢了固然高兴,输了更要积极,今天小编和您说说收到生效判决书之后的那些事儿~
01如果您是胜诉方
——主张权利不可少,强制执行来帮忙
您应该积极向败诉方主张权利,催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千万不要因为种种原因怠于履行自己的权利哦,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官提示:
不必拘泥于主张权利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留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同时内容尽量清晰明确,以金钱给付类义务为例,应当包含金额与履行期限,例如:“老王,根据法院判决,你应该在下周一之前还我3万元,我提醒你一下。”最后,向谁主张权利可一定不能混淆,即使老王的妻子对你说,“老王的事儿你跟我说吧”,在此也还是建议您直接联系老王,除非您能获得老王授权其配偶全权处理该纠纷的内容。
当履行期限届满,败诉方没有履行时,一般来说您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的是,履行期限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货款人民币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该判决于2023年3月6日生效,那么该案的履行期限即为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3日。如果这个时间段被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那么2023年3月14日您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
如果您无法判断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可联系案件的审判法官进行确认。另外,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申请人需提供执行申请书(列明所需执行事项)、申请人身份证明、执行依据等基本材料。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您也可以留心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供。
关于这一点,小张就做得不错,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小李欠钱不还,名下除了一辆机动车外别无其他财产,在承办法官告知车牌号后,小张留心蹲守,终于在北京某小区发现车辆踪迹,并立刻电话告知承办法官,法官立刻出动成功将车辆扣押,拍卖车辆后全数清偿了小张的欠款。
小张积极寻找财产线索的行为值得肯定,配合法院加速实现了自身债权。类似的,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银行账号、股票代码等一切与被执行人收入有关的线索您都可以留心收集并向法院提供,法官会第一时间安排核实,保障您的胜诉权益。
02如果您是败诉方
——主动履行是正道,逃避执行无处藏
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主动联系胜诉方商讨履行事宜才是正道。如果妄想逃避执行, 您可能会面临多重风险。
法官提示
风险一: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我国现行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标准是全部应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很多被执行人常常忽略这一惩罚性措施,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金额提出质疑,答案就在这里。
风险二: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还会在出行、生活、子女教育等方面被限制高消费。例如,被执行人无法乘坐高铁、飞机、动车一等座以上、列车软卧等出行,子女也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亦会被限制高消费。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妄想操纵空壳公司敛财而不承担债务的法子是行不通的。
风险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被执行人违反了上述限制消费令,或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况的,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名单”。进入这个名单后,会在各个方面受到限制,例如不能贷款、不能购买不动产、在部分行业人事招录时受到限制、不能参加招投标项目等。
风险四:
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若存在擅自处分财产、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的,还会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按照情节轻重,罚款的金额从五万元到一百万元不等,拘留一般不超过15天。例如,小赵名下的住宅已被法院依法拍卖,小赵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房屋时,法院有权对此采取罚款措施,若是小赵仍不腾退甚至采取更加激烈的方式对抗法院执行,会被司法拘留。
风险五: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拒不执行情节更加严重的,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法院就曾处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被执行人周某荣在执行过程中,转移银行存款120余万元,并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财产藏匿。在被司法拘留期间,周某荣仍然拒不报告隐匿财产的去向,最终被当地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
相信看到这里,您已经对强制执行有了基本了解,作为国家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的手段,法院强制执行是一把“利剑”。近日,通州法院正集中精锐将这把“利剑”刺向最难啃的骨头、最复杂的现场、最尖锐的矛盾,齐心协力、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切实解决“执行难”,时刻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