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大家往往能在结尾看到这样一句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各地不同法院的用语可能会有些许的差别,但表达出的意思是一样的,那就是一审判决书要在送达后十五天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而二审判决书的结尾却是另一番用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或“本判决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等。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看到了二审判决书,也就意味着它已经生效了。
为什么一审和二审会存在这种区别呢?这就要说到我国的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所有的民事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的两级法院的审判之后,即宣告审判终结,判决结果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再拥有上诉的权利。
一、非两审案件的类型
两审终审制度并不是简单地指一起案件经过两次审判,而是指经过两级法院的宣判。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两种非常类似于两审却并不属于两审的情况。
第一种:一级法院的两次审判。我们经常在新闻中听到一个“发回重审”的名词,这是指一个案件在经过了一审判决之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程序存在瑕疵,从而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而重新审理就意味着之前的审判被撤销,因此即使形式上这个案件被审理了两次,但依然属于一审。因为这个案件虽然经过了两次审判,却并未经两级法院审判,因此不属于两审。
第二种:上级法院提审。本处所说的提审,是指上级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下级法院尚未判决的案件,由下级法院提到自己审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这个案件虽然经过了两级法院,但并未经过两次审判,因此也不属于两审的情况。
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况
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也会存在一审即终审的情况。
(一)特别程序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而特别程序的案件根据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包括: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小额诉讼案件。对于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属于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需要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等级的法院,不存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实际上属于一审终审。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范围极小。
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的原理
在了解了两审和终审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来详细地分析下为什么二审判决书会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一审判决书之所以要在当事人收到后十五天后才生效,是因为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有上诉的权利。而权利需要有一个行使的时间,这个时间就是十五天。当事人需要在十五天之内行使上诉的权利,否则上诉权利即行消失。但消失并不意味着判决生效,因为其他当事人也有上诉的权利。
而二审判决之后,当事人不再拥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没有必要再为其预留行使权利的期间。因此二审判决都是在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但判决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需要立即履行或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的义务,而是要根据判决书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
至于当事人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依然不服的,也并不是没有了救济措施,这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于确实存在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也会主动决定再审。
而在再审到来之前,还是主动乖乖地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内容履行义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