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铁链女”事件发酵后,社会各界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有学者以裁判文书网为依托对该罪进行实证研究,撰文《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司法实况的概要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观察对象》。该文2月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发起检索,得到相关判决书477篇。
然而2月底,有消息称法院内部已经要求撤下本罪相关文书。为检验该消息的真实性,笔者在3月7日按照和上文完全相同的检索条件搜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决书,共检索到430篇文书,共减少47篇。
存在系统性拐卖妇女问题的徐州市所在的江苏省,仅仅只有4篇相关文书,可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要么使用率低、要么文书上网率低。而撤下47篇文书,是本就不多的公开文书数量的十分之一。公众关注,本是进一步司法公开、规范司法的契机,然而公开文书反而被撤下,不能不让人困惑愤懑。
受该事件启发,笔者希望查明弄清以下问题:文书上网规则的渊源为何?刑事案例文书上网率如何?已经上网的文书依法能否撤回?
文书上网的法律规定
顶层设计上首次对裁判文书上网作出硬性规定,是法发〔2009〕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指出,文书公开属于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而裁判文书上网是文书公开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之一。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先后印发了法发〔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再次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属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要平台之一,对文书上网公开作出了更加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
现行有效的文书上网相关规定是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第二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关于具体的文书上网时间限制,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其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文书上网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已上网文书可以撤回
该《规定》说明了文书撤回的条件和处理方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或者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的文书上网例外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对于前者,需在纠正后重新公布。对于后者,将其归于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其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除非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根据这一规定,撤回这47篇文书的理由只可能有两种,如果不是如此大量的文书在同一时间全部出现技术处理不当,那么就是属于存在文书上网例外情形。而审查明文列出的5种例外情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很难落入前四种情形,只能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布”。由此可见,这一开放式规定留给了人民法院过大的裁量空间,极有可能被用于破坏司法公开精神。除此之外,根据本规定,撤回这47篇文书应当公布其案号等信息。然而,这一切都在悄悄地进行。
刑事判决书书上网率
根据《规定》第4条与第7条规定,刑事判决书上网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换句话说,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之外的其他刑事一审判决书,都应当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外公开。在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项下对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形成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检索,共检索到刑事判决书5 949 398份。通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提供的各年度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数量进行比较,发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数量占每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73%左右,而且相对稳定。公布比例最低的一年是2017年,为69.4%左右;最高的一年是2018年,为74.7%左右。考虑到有部分案件尚在二审程序中,存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同时检索了该时间段内的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结果显示,在此期间作出的刑事二审判决文书共有614 903份,占一审刑事判决书数量的10.3%。据此推断,当前刑事一审判决书上网公开的比例约为83%,与全面上网公开还有一定的差距。
从裁判文书网中随机抽取了100份“信息公开”的一审判决书,发现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不公开理由的多达95份,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的4份,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由的只有1份。其中,95份一审判决书共涉及走私,贩卖毒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集资诈骗,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危险驾驶,受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贵重金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串通投标,走私珍贵动物,强迫交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侵犯著作权,走私废物,销售假药,合同诈骗等20余个罪名;4份一审判决书涉及的罪名分别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而这些罪名除了受贿罪之外,其他几个罪名很难与国家秘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唯一一起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由选择“信息公开”的判决书涉及的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王某兵、李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这100份的样本数量相对较小,但明确列举的不公布理由适用比例极低,95%适用的都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这一兜底条款。
总结而言,我国仍有20%左右的刑事判决书没能上网,且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选择不公开文书。
《规定》只说明了法院在文书公开上“应当”怎样做,却没有指明违反“应当”有何法律后果。如此一来,法院并无公开文书的法定义务,公开文书与否可能随政策导向而变,有损司法公开甚至进一步阻碍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司法实况的概要分析——以400份判决书为观察对象
林顷楠:《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实践及反思》,载《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第89-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