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题主所言,被告应该是申请再审并希望案件能重审。
因为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目的是纠正原审裁判存在的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或程序方面的错误。再审分为再审审查(即审查再审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和再审审理(即审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是否合理合法)两个阶段,一般案件能够通过再审审查阶段的,案件就能被裁定提升、指令再审等,在接下来的再审审理阶段就容易翻案。
但从我之前了解过的数据,提起再审的案件中,能通过再审审查这个阶段的比例都很小,基本上在百分之十以内,其余的都被驳回再审申请。而且从再审案件承办法官的角度出发,他们拿到再审案件,基本上是先想着怎么驳回(毕竟要维持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案件确有问题,且实在是无法驳回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是否裁定准许再审申请。
从题主描述,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再审阶段的新证据,如果被告在一二审程序即持有该证据,但没有出示,到再审阶段出示的,就不属于再审阶段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