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诚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诚实守信”也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内容之一。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失信现象还时有发生,如借钱不还、有钱不还到处高消费等情况。为弘扬社会诚信文化、维护司法权威,最高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出台了系列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各地法院也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打击,对违反限高令者保持高压态势,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插翅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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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专项整治行动中,针对该县某装饰公司拖欠汤某劳动报酬执行一案,将该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发出限高令,对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根据线索对徐某涉嫌违反限高令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告诫。面对限高令的法律威慑以及担心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徐某主动向汤某给付了全部欠薪,该案圆满执结。这不仅有力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充分说明限制消费措施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久欠工资提辞职 起诉维权达和解
家住金湖县的申请执行人汤某原在被申请执行人徐某经营的装饰公司从事设计工作。2021年以来,因疫情加上经营不善,该公司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先后拖欠汤某近8个月的工资。无奈之下,汤某只得辞职。并于当年10月2日,汤某与公司结算工资,公司确认欠汤某工资6万元,后因工资一直未能给付,于是汤某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给付所欠的工资。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从2021年6月起至2022年4月底,该公司分期付清所欠汤某的6万元工资款。
和解之后仍不履行 申请执行未得分文
然而,和解协议达成后,该装饰公司仍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汤某遂向金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承办法官立即向该装饰公司及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风险告知书,然而装饰公司仍未自动履行。同时经网络查控,发现该公司账户既无资金,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承办法官通过各种方法找到徐某,当面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而徐某仍称公司目前没有还款能力,承办法官质问既然没有还款能力,为什么要求调解,调解后又为什么分文不付,徐某无言以对。2021年12月,金湖县人民法院将该装饰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迫于限高令威慑 主动筹款结清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9日起,江苏淮安两级法院联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期间,2023年6月,根据民航部门提供的乘机记录,显示徐某曾于2023年2月24日用护照购买机票,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乘机飞往广州白云机场。承办法官立即通知徐某到庭接受调查。徐某在调查中表示,2023年以来从没有乘坐飞机外出,并表示购票登记中的护照信息与其持有的护照不同。经核实,承办法官发现乘机人员系与徐某同名同姓,确认了徐某确实没有购票乘机行为。
在与徐某进一步落实案件解决问题过程中,承办法官再次向徐某释明了限高令的具体内容,告诫徐某如其公司不还清欠款,其个人将继续被限制消费,期间一旦发生乘机或法律规定的其它高消费活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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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限高令不仅是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还涉及不得在宾馆、酒店等高档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高档装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一系列禁止性规定后,徐某十分吃惊。她原本以为此案不履行只是对公司有影响,没想到对她个人也有这么多的约束。当承办法官告诉她,这次如果查实的确未经法院准许乘坐飞机出行,法院将会对她进行罚款拘留,徐某脸色顿时变得十分难看。迫于限高令的威慑,左思右想之后,徐某表示,自己外出乘坐飞机高铁以及其他高消费活动较多,希望尽快与汤某沟通,主动结清工资,把案件结了,从而解除消费限制。
得到被申请人这一请求后,承办法官立即和申请人汤某联系。汤某表示,自己原来对公司还是很有感情的,拖了几年的工资没付,着实让人生气,但公司现在这种状况也没别的办法,同意与徐某继续商谈这钱怎么还。之后,双方经协商,徐某拖欠的工资部分给付现金,部分用现金储值卡冲抵,汤某也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2023年7月,该公司与汤某结清了全部款项,法院也依法解除了对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裁判解析
被执行人欠债不还却实施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消费行为,仍在维持较高的生活质量,显然与其承担的法律义务相矛盾,明显有违诚信,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应当予以限制和严厉打击。对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轻则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拒执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高消费行为具有广泛性,它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一旦被限制,直接造成个人出行的限制以及生活质量的下降。高消费行为又具有隐蔽性,一些高消费行为,如投资、娱乐、购房购车行为,目前还不能做到事前防范和有效监管,仍需要社会诚信机制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2010年10月1日,为打击被执行人违背诚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有乘坐飞机、高铁及旅游、度假到高档场所消费等行为;不得购买、装修房屋、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这项规定所限制的范围,实际上已覆盖了被执行人的吃住行以及投资、娱乐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2015年该司法解释修改后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因公司负债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实施前述高消费行为,因私且使用非公司资金高消费的,应提前向法院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因此公司欠债不还,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等不得使用公司财产从事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高消费活动,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等因私进行乘坐飞机高铁出行及其他高消费行为,也不得使用公司资金,须保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使因私使用个人资金高消费,仍需接受法院的监督,履行报告义务并获得准许,否则仍属于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释明限制高消费的法律后果,使其认识到限制高消费对公司经营和对其个人生活的巨大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能够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本案中,徐某虽然其目前并未违反限高令,但受限高令约束,徐某今后的出行及其他消费均受法律限制,且一旦违反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如同一柄利剑高悬在头顶,对其极具威慑力。经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后果,又亲眼见到专项整治行动的打击力度,徐某选择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自己恢复生活和消费的自由。这一案例再次证明,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影响巨大,违反限高令必然受到法律追究,作为惩戒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有力措施,限制高消费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法律作用,更好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专家点评
高悬限高利剑 强化信用惩戒
淮阴师范学院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郭继
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高悬限高令利剑,强化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充分显示了法院在打击被执行人违背诚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行为方面的责任担当。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不易破解的一大难题,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人民群众尤为不满的是,有的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挥霍无度,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挑战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为了破解“执行难”这一顽症,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
限高令作为强制执行手段的一种,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助诚信原则的司法实现。
面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判,除了及时签发限高令外,人民法院及社会各界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释明限高令的不利后果。执行法官应该及时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其认识到限制高消费对公司经营及个人生活的巨大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方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本案中,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在被执行人并没有违反限高令的情形下,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明教育工作,才使其选择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其次,通过媒体公告限高令。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在媒体上公告限高令,致使社会公众周知,以便其举报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的行为,真正实现限高令限制高消费的作用。
完善举报机制。根据《限高规定》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各界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恶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的举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后,应该及时审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违反《限高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情形的,应该依照《限高规定》第11条对其进行处罚,以保障限高令得以切实执行。
除了上述举措外,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之道,不仅在于诚信为本社会文化的倡导与建设,更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供稿:朱宝宏
摄影:陈政宇
原标题:《法院“ 限高令”让失信者“插翅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