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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发回重审后可以申请再审,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又变了! 判决书下架意味着重审吗知乎文章判决书下架意味着重审吗知乎文章怎么写

访问: 142 发布时间: 2024-02-20 06:05:43

2022年6月24日最高院民一庭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文章,主要内容为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但2021年7月出版最高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最高院民一庭确是与此完全相反的观点。在该书中,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内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大争议。在(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则认为:吴龙彬1999年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法院再审审查、江西高院提审后,由江西高院作出(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对于这一问题,各地高院亦存在截然不同的做法,部分持肯定态度,部分则持否定态度。上述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因为最高院内部亦存在分歧,无法给到下级法院正确的指引。最高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于这样的程序问题观点显然不应反复无常,否则难免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是希望最高院能够早日通过司法解释彻底解决这一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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