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4日最高院民一庭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文章,主要内容为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但2021年7月出版最高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最高院民一庭确是与此完全相反的观点。在该书中,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最高院内部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重大争议。在(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院则认为:吴龙彬1999年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法院再审审查、江西高院提审后,由江西高院作出(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对于这一问题,各地高院亦存在截然不同的做法,部分持肯定态度,部分则持否定态度。上述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因为最高院内部亦存在分歧,无法给到下级法院正确的指引。最高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对于这样的程序问题观点显然不应反复无常,否则难免有损司法的权威性。还是希望最高院能够早日通过司法解释彻底解决这一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