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高,我先后写了九篇文章,分别是:
(1)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违反了公司法和民法典;
(2)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替公司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3)公司法律制度下的“穷庙富方丈”—对网友的回应;
(4)限高令制约了公司专业化管理的进步;
(5)创业的积极性,取决于社会对创业失败的态度;
(6)从立法法的视角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高的违法性;
(7)不要在公司法律制度下追求合伙企业制度上的公平;
(8)法院发布的限高令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
(9)限高是一种“负和博弈”策略。
很多网友对此发表了评论,现在我整理出349条评论供大家阅读,看一看网友对法定代表人限高的意见有何不同。
这349条是截止2024年2月15日的评论,这些评论是按照“从现在到之前”的顺序排列的,也就是说第1条评论是最新内容,第349条评论是最早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评论内容是原文,未作修改。
以下是网友评论:
1.已经明确不纳入失信,够宽容的了。
2.限高限的是负债人的消费还是限的经济发展……
3.社会法制目标理应以追求和谐与智慧结合,一方有理,一方就只有被动,要知有理与理亏者皆服务社会与国家,如负债者于社会国家的贡献是一致的,事实上负债者的于社会与国家的贡献是大于债权人的!因此国家与社会更应以理解帮扶才对!而非一味打压!!因为负债者既是更主动的生产力与消费者,更是勇敢的践行者
4.强烈要求放开高铁二等座和飞机经济舱!
5.公司是法人,有独立人格,公司失信确实不应该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反过来,应该限制的是公司高消费,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员的高消费,均不得纳入公司成本做账,这才是应有之意。
6.创业者的个人能力不是普通打工人能够比的
7.最扯淡的是注册公司不需要注册资本了!如果是实缴资本,哪有这么多的空壳公司啊!哪里来这么多空手套白狼的事
8.必须监管那些没有利润的企业,不然把钱财转移走在去破产会害了银行的
9.不知道国企央企的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会被限高?
10.经是好经,现实中念歪了。所以现实中很多人不愿做法定代表人了,或者找人挂名
11.那拖欠工资拖欠货款应该找谁?找营业执照要吗?
12.说的是锤子话,法人不纳入,任由他们随意妄为吗
13.赞同,可以限制未出资的股东,法人就是实际经理人,查封企业资产才对。
14.评论区的留言和律师分析的让人苦不堪言!对企业财务知识一巧不通!95%以上评论全错!这也是为什么考试合格辛这么底!甚至拿到证书实际业务一巧不通的原恩!
15.作为一个中国最低底层的中小微企业主,无论国家怎么做,我都会为我所应该承担的一切负责,还在为中国以后的经济发展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