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彰显司法力量与法律温度,湖北蕲春法院坚持“信用惩戒+信用修复”双向管理机制,主动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为企业“正名”。
2月14日,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蕲春法院在依法对B公司集约送达文书和进行网络查控后,简案快执团队立即与被执行人联系,督促其自动履行,告知逾期不履行的企业信用风险以及信用修复机制。
被执行人表示愿意自动履行义务,马上将案款打入申请人账户,希望法院能尽快屏蔽其信息。申请人当场出具结案申请书,法院当天在系统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并邮寄《结案通知书》。
执行结案后,案件承办人电话回访被执行企业负责人,了解到企业担心后续融资可能会受影响,承办人主动报请审批,向被执行人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书》。
企业负责人激动的地表示:“失信还能被修复,企业后续发展有保障了。”
相关负责人表示,信用修复是对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义务的正向激励,回应了市场主体现实需求,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激发了市场活力,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