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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会被限制高消费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将对经营主体带来哪些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经营主体信用修复问题有无考虑和提出举措?10月12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吉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新闻发布上,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洪宇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解答。
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问题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经营主体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作为被执行人的经营主体一旦被限制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以及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和旅游、度假等等。
为激发市场经营活力,提振经营主体信心,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半年,省法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服务经营主体大会,出台了《服务经营主体提振市场信心十项措施》,提出严格执行失信惩戒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不得纳入失信名单或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提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给予一至三个月宽限期。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提交采购、项目竞标等材料证明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临时解除出行限制的,将在3日内办理临时解除审批。同时,对义务履行完毕的企业,应当及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在7日内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近日,省法院执行局正在研究出台《关于优化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拟从事前预警与宽限、事后解除与修复、创新信用修复机制三个方面,进一步优化适用信用惩戒措施和加大对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推动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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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昕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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