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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凯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访问: 216 发布时间: 2024-02-28 16:39:38

2024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

最高法特别注重发挥案例鲜活生动、针对性强的优势,以案释法,以点带面,有针对性地阐释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促进社会公众通过案例更加方便地学习法律,了解相应领域的裁判规则,从而明悉行为规范,提高诉讼预期,促进诉源治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参考案例(指导案例)的入库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些案例能够为类案案件办理提供权威参考作用。根据最高院的文件规定,这个案例库的案例,法官办案的时候是必须作为参考的。将来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审判过程当中,当事人或者律师当然可以拿着入库案例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意见。

目前,入库首批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经朱晓凯律师检索,首批入库3711篇案例中收录了1件企业信用修复领域典型。这是人民法院积极主动探索修复激励机制的最新成果,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信用保护的重视,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指导意见,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体现,现整理分析案情如下供同业参考研究:

企业信用修复典型案例 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

——《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与适用

基本案情

因钟某某与刘某、邓某某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刘某、邓某某需向钟某某返还出资款2000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作为大型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既要面对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又要应对因法定代表人自身诉讼风险带来的考验,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贷款中断、供货断裂、劳资纠纷乃至工人失业、企业破产等连锁反应。因此制定了实施强制惩戒与引导激励并行的执行方案,紧密依托信息平台,综合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快查、快执、快付,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人权利的影响。结案当日,花都法院便向被执行人刘某、邓某某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22年7月5日,又向其出具了《主动履行证明书》,对其守信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实施信用修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审查与适用。
1.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的识别判断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审查适用应综合案情,具体考虑以下情形:(1)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2)立案执行后,法院尚未采取执行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即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3)法院已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但财产尚未处置,或者财产虽在处置之中但尚未提起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或者实质性化解纠纷的;(4)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多个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各自所承担的履行义务相互独立、彼此可分的,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其专属部分义务的,可以认定该被执行人为主动履行;(5)其他不属于以上所列的情形,但被执行人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实质性化解纠纷,确需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裁判要旨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纠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作出解除失信拒执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声明,对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的措施和过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充分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潜力,促进和保障达成执行目的,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实施信用修复,重建被执行人信用评价,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

案例解读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的过程。企业一旦遭受行政处罚、涉诉失信、或者评级较低,将会在相关的信用平台公示,企业面临融资信贷、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限制。第三方大数据平台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爱企查等也会抓取、收录这类信息,进一步影响企业的商业合作。

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机会,相关部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信用修复证明》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将企业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行政处罚公示、下架裁判文书公示,能够向市场和社会释放包容性和正能量,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守信意愿。帮助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走出困境,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扫除信用障碍。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诚信环境的良好氛围,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作者:朱晓凯律师,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山东省优秀首席数据官,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信用管理师,长期从事信用修复领域实践及理论研究,《企业信用评价与修复标准》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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