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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信用修复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丨刑天律师企业信用修复 企业不良信用修复 行政处罚修复 诉讼记录消除

访问: 1183 发布时间: 2024-02-22 16:41:33

当今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它不仅影响着个人的生活,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旦企业涉及执行案件,其信用记录往往会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推动信用修复工作。

在这一背景下,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利川市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为了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通过信用修复机制,帮助涉诉企业恢复了信用,使其能够顺利办理贷款,进一步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信用修复工作的实际效用,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电气公司)与被告利川市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市政公司)、利川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2月17日,利川市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恩施州中院。2020年8月28日,州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确定由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电气公司工程款470万余元,市政公司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给付时间到期后,市政公司、投资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2020年12月1日,在市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市政公司、投资公司分期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案件终结执行。因市政公司、投资公司未按和解方案履行义务,电气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市政公司、投资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2022年上半年,市政公司为扩大经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考虑到该公司在近期内有涉执行案件,未批准放贷。7月18日,市政公司向市法院递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市法院审查后对该公司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公司顺利办理贷款。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20条对信用修复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为贯彻落实该意见,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市法院立足实际情况联合市司法局等八部门出台《关于失信被执行企业信用修复激励的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本案系《办法》发挥实际效用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凭借法院出具的信用修复证明成功办理贷款,是信用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密切联系、互相协同配合的体现,完成了“纸上”向“实践”转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投资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市政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案中,被告方未按和解方案履行义务,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刑天律师认为,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也展示了信用修复制度在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企业,要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珍惜企业信用,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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