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虽然如此,非正式解释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还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2.判决书包含了好几个部分:
(1)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
(2)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要求对该案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作明确的概述,主要包括事实查明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
(3)判决结果,即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尾部,写明审判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准确来说,在“本院认为”部分,由于法律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待裁判的案件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要把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事实,法官必须进行法律解释,所以可以说判决书中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是非正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