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正在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该裁判文书库仅供法院人员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不对外公开。与此同时,已经运行十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速度明显放缓,今年的裁判文书上网比重降至29.01%。这引发了外界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未来走向的关注和担忧。
-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有利于提供法律资料和服务。裁判文书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成果,是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是法律教育的重要教材,是法律研究的重要资料,是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以使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方便地获取和利用裁判文书,为法律教学、研究、实务、咨询、培训等提供丰富的法律资料和服务,提高法律水平和素养,促进法律发展和创新。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基于司法公开的理念和价值而建立的,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应该被削弱或取消。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推出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也是最早建立和运行的一个平台。该平台的主要载体是中国裁判文书网,该网站于2013年11月11日正式上线,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该网站的宗旨是“公开、公正、公信”,其目标是“让裁判文书成为阳光下最耀眼的文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等各级审判程序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各类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的公开时间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裁判文书的公开方式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全文,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裁判文书,应当采取部分公开、脱敏处理等方式。裁判文书的公开内容包括裁判文书的文号、案号、案由、当事人、审理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裁判日期、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裁判文书,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替换。裁判文书的公开主体为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传、审核、公开等工作机制,确保裁判文书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公开。
自2013年以来,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支持。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了超过1.2亿份裁判文书,覆盖了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各类案件的各级审判程序的各类裁判文书,形成了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日均访问量超过2000万次,日均下载量超过100万次,日均检索量超过500万次,为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的法律资料和服务。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开通了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多种渠道,为用户提供了多样的选择和体验。中国裁判文书网还不断推出了一系列的功能和服务,如裁判文书的智能生成、分类管理、关键词检索、相似案例推荐、数据分析、专题报道、法律咨询等,为用户提供了更加丰富和高效的法律资料和服务。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增加了司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规范了裁判标准,统一了法律适用,提供了法律资料和服务,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改革,推进了法治进步。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方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的普遍期待,是国际的普遍做法,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推出的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旨在增加司法透明度,规范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该制度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该制度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支持,也为法律研究、教学和实务提供了丰富的资料。然而,近年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裁判文书的质量、格式、内容等不尽统一,裁判文书的上传、审核、公开等工作量较大,裁判文书的检索、利用等功能较弱,裁判文书的公开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安全等问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完善和优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如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裁判文书的体例格式、推进裁判文书的智能化生成、加强裁判文书的分类管理、建立裁判文书的违法违规处理机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前者仅供法院人员在内部专网查询检索,不对外公开,后者将面向公众公开,各级法院都被要求筛选参考案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对外公布这两个库的建设情况和具体规划,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两个库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关系是并存还是替代。这引发了外界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的未来走向的关注和担忧。本文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不应该被削弱或取消。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刻分析了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重要性,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期待。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基于司法公开的理念和价值而建立的。司法公开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履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结果,以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的制度安排。司法公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权力的有效制约,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司法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改革,推进法治进步。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司法活动的重要成果,是司法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是指司法机关将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查询、检索、利用的制度安排。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开的有效方式,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事人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是裁判文书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有权了解和参与裁判文书的制作、公开和使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以使当事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和理由,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满意度。
-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司法权是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当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以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水平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便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和司法水平进行监督和评价,发现和纠正司法错误和不公,促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自律和规范。
- 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有利于规范裁判标准和统一法律适用。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和适用的具体表现,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的具体表现,是司法机关对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具体表现。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可以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更加谨慎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注意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格式,避免裁判文书的错误和不一致,提高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裁判文书网络公开还可以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参考和借鉴其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裁判文书,注意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裁判文书的差异和冲突,实现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