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从今年9月起,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只要达到相关要求,就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并移出“黑名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针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当事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条件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现行的规定,如果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无法进行信用修复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条例,失信企业必须在名单里满5年后,由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方可移出。
在这5年中,通过各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企业法人可以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如企业贷款会受限,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个体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也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办法》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办法》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条件: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规定一般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对于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方可申请信用修复,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
同时,规定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以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改过自新。
另外,《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旨在对“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当事人强化信用监管,避免信用修复滥用。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是什么?
《办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做好行政处罚措施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衔接,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规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强化对被实施行业禁入、限制从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失信惩戒。
新京报记者 陈琳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