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法官给两个吵架的人评理,就是居中做出裁判。裁判员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能主动去拉架,被动去拉架也不行,不能站在任何一方,只能是保持中立,认真听取各方的陈述意见,分析各方的证据,作出最后的判断。把吵架的过程记录出来,加上法官的评判,这就是一份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短则三五页,长则可达五六十页七八十页,四五万字。
如何读懂民事判决书?最简单的作法就是先看最后,“判决如下”,这是判决书的最终结果,也是当事人最最关心的问题。前面的只是过程,只是为了推导出最后的结果。要真正理解、吃透一份判决书,就要研究、分析判决书中的“三说、三证”,“三说、三证”就是整个的民事判决书的中心内容,是法律人士所关注的问题。多看几份判决书,从中找到“三说、三证”并加以对比,对以后的诉讼是十分有利的,对法律人士是有利的,对非法律人士也是有利的。如果案件要上诉或者申诉,那就更必须理清“三说、三证”。
三说,是原告说、被告说和法官说,这三说都不是用嘴说,而是用文字表述,这三说代表三方各自的立场和观点。有的人拿到一份判决书看了多遍还是没有看懂,怎么一会儿说是白的,一会儿又说是黑的,没有错,就同一个问题,原告说是白的,被告说是黑的,最后是法官说是灰色的。三证,就是举证、质证和认证。
在判决书中,三说和三证是交叉表述的,当我们拿到一份判决书,要知道“三说、三证”在那里,不要从头到尾看一遍才能找到,要学会跳跃式阅读,能够直接地、快速地、一下子找到原告说、被告说和法官说。在叙述上,我们先讲三说后讲三证。
某地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是题目,题目之下是判决书的编号,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的身份证号,编号没有重复的;之后是当事人、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接下来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概况;这之后就是原告说、被告说;原告提交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写明自己对证据的认定,在此基础上,法官对本案的事实做出认定,表述为“经审理查明”,之后是法官说即“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如下。
原告说,就是民事起诉书,原告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陈述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即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依据,民事判决书会把原告的起诉书大致抄一遍,写在判决书上。诉状一般都比较概括,为了查清事实,法官会对原被告进行询问,一层一层地追问题,原告的回答当然也都属于原告说。
被告说,就是被告的答辩意见,在原告说之后就是被告辩称,答辩意见要观点明确,论理清晰。就像辩论会一样,原告是正方,被告是反方,所不同的是辩论是从理论到理论,打官司要对自己的陈述提供证据支撑。
法官说,也可以称为法院说,就是“本院认为”,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在经审理查明之后,这是对查明事实与判决主文的承上启下。查明事实其实也是法官说,是法官对认定事实的陈述,也就是法官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一般来说看完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也就知道了判决结果,但情况也不一样,从法官说中,从“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中,可以看出了法官的心思。有的法官把“经审理查明”写的很详细,这是一个光明磊落的法官,心底无私;有的法官把这部分内容高度的概括,或者只写一些绝对无争议的事实,这是一个很有心机的法官。
三证,就是当事人进行举证,对方进行质证,法官对证据进行认证。举证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的证据拿出来,向所有当事人及法院进行出示,并进行说明;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认可或者是不认可,一般要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原告要举证,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也要举证,除非没有积极的主张,同样都需要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则是依据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加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从而做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有的判决书,不写证据认定的过程,直接写查明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只写证据的名称。
在此多说一句,开庭时法官都会很礼节性地问一句,各方还有没有证据提交,有的律师自作聪明说暂时没有了。我一听这话就感到别扭,暂时没有了?以后还有吗?开庭时不知道把证据准备好吗?特殊原因未能拿到证据,如果是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及时与法官沟通,贸然开庭,耽误大家的时间。
判决书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体系。原告依据证据形成原告的事实,依据事实产生诉讼的请求;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依据事实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法官依据双方的诉辩归纳争议的焦点,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官最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的认定;法官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站在官法的立场上,写出对本案的事实的认定;依据事实,依据法理、法律,做出法律上的判断,这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判断,所依据的法律是大前提,查明的事实是小前提,所作出的判决是结论。
认真研读判决书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从中可以折射出原、被告及法官的心理活动。
2022年8月7日 于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