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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时间是多久(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时间)芝麻信用修复是什么意思

访问: 215 发布时间: 2024-02-20 05:34:39

近年来,破产重整在我国得到大力推广,成为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不过要注意的是,当前,破产重整企业所面临的困境是如何摆脱原企业的负面信用状况。道理很简单,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其信用记录也相应较差。

重整后,原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直接由重整企业承继,面对信用管税时直接处于不利境地,处处碰壁。因此,破产重整后的纳税信用修复成了重整企业的迫切需求。

可以这样说,如果破产重整使得企业避免第一次“死亡”的话,那么,破产企业的信用修复必然关系到企业能否避免“二次死亡”。

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总局新规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目的是帮助恢复正常信贷,通过获取资金以维持资金链的稳定,保证企业正常运转,提升企业再生可能性。因此,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实现,关键在于企业能否获得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破产重整企业如何实现纳税信用修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精神,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

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具体的纳税信用修复范围都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收好下面这张表,一目了然↓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企业信用修复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

随着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目前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主要包括银行信用修复、税务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司法信用修复及其他特殊信用修复五个个方面。

※(一)银行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基本都涉及银行债务问题,且银行大概率属于企业的主要债权人。

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前期逾期欠款等负面信息并不因企业进入程序而消除,重整企业在相关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登记以及在央行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均为不良,即使在重整程序结束后,企业已按照重整计划对债务进行清偿,但相关负面信息依旧会记录于银行系统之中。

因此,虽然企业在经过重整程序后内部股权架构、管理结构等已发生实质变动,但由于其对外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动,企业在银行所留存的信贷信息、金融资信等级等其他不良信息仍然记录在册,企业在办理借贷、融资等业务时,仍然会受到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

目前,实务中针对银行信用修复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借鉴温州模式,协调人民银行和重整企业开户行,由管理人通过开户行提出撤销及重新开立基本户申请,经过人民银行的核准后,将原挂有债务的基本户撤销,重新在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银行开立基本户,从而使重整企业可以正常使用基本户,以达到隔断企业在先失信记录的效果。

第二种是在无法进行统筹联动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依据法院出具的函件,单独向各银行发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后,在相关信息中记载“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从而降低该类不良信息对于企业借贷的负面影响。

※(二)税务信用修复

具备良好的税务信用是企业再生之后得以继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破产重整企业基本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欠款及信用缺陷问题,《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税收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对如何在税务系统中处理企业不良信息并未予以明确。

实务中,参照温州的处理方法,针对税务信用的修复,目前的处理模式主要以管理人协调为主,司法协助为辅。管理人除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税收债权进行核实并予以清偿之外,还需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在清偿之后消除相关处罚,对相关不良信息予以释明。

如果管理人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通过司法渠道予以协助,如管理人在办理变更必要手续时因某种原因受到税务部门的拒绝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出具相关函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协调税务机关配合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推动破产程序的进展。

※(三)工商信用修复

企业客户调查企业的最直接途径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的“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进行检索,该系统会在查询报告中显示企业的行政处罚、风险等不良信息,工商失信的企业会显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部分企业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但是,该系统并无明确区域用以显示企业处于或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程序。如前所述,企业在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之后,企业的组织机构码并不会发生变更,旧有的不良记录都将被新的企业承接。客户受困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所显示的信用风险情况,将会大幅度降低与其合作的可能性,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将会因受困于信用缺陷而步履维艰。

目前针对工商信用修复的操作模式主要采用“管理人释明+协调”的方式:一方面积极向客户释明重整企业的情况,管理人在与意向客户沟通过程中,将企业破产重整情况对其予以明示,尽可能减少意向客户顾虑,降低明示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积极协调工商部门对相关负面信息进行处理。

综合来讲,目前处理模式的局限性相对比较突出,仅对于已知的意向客户可能发生作用,但是对于许多潜在客户及商业资源而言,企业对外明示的瑕疵信用报告就已经将其拒之门外。

※(四)司法信用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是目前用以查询企业司法信用惩戒情况的最直接途径,如司法信用惩戒一直未予解除,则此网站将持续公开该惩戒情况,对重整企业的不良影响将会持续存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管理人依据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对涉及破产企业的司法信用惩戒予以修复。

实务操作中,管理人针对司法信用修复,向本地法院申请和异地法院申请会面临相对不同的境况。

管理人向本地法院提出申请,一般只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文书及材料即可,成功率较高。但对异地法院提出申请,由于沟通上的不同步等因素,一般需要管理人去当地进行协调,且成功率较低,这对于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的进展及程序结束后企业正常经营会带来直接负面影响。

在沟通异地法院无果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请求出具破产裁定的法院向异地法院发函,通过法院系统的沟通与交涉,达成企业在司法信用领域的修复。

※(五)其他特殊信用修复

以上四个类别属于破产重整企业集中存在的问题,但实务过程中,不同类别的企业还涉及其他不同的信用修复问题。

如食品类的企业可能会涉及食药部门的信用惩戒,房地产企业可能会涉及国土部门的信用惩戒,此类信用惩戒虽不属于共性问题,但由于企业本身经营范围的专业性,这些针对专业出发的个性处罚往往更令企业棘手,但由于几乎没有明确的修复规定,修复过程中也多存在无从下手的局面。

自古至今,商无信不立!失去了信用就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对于破产重整后的企业予以及时的信用修复,是对企业坚持依法诚信纳税有效鼓励手段,也能够助推企业后续的发展。重整企业也应抓住如此利好的机会,做好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已实现企业的“二次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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